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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截止时间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截止时间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从事加工贸易,是北京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作为经营单位;加工贸易中的生产单位在陕西省洋县,工厂主管税务局为洋县税务局。

按照工厂当地税务局的要求,需要为进口货物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想咨询一下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是否有截止时间的要求(我们知道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有相应截止时间的要求)。如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有相应时间要求,还想问一下哪个文件对此有要求,哪里可以查看到这个文件。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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