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是否可以享受“公车补贴”个税扣除政策
留言时间:2021-03-04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司是陕西西安入驻企业,公司未配置公务用车,每月会给员工在工资中发放“交通补贴”用于员工日常业务办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公车补贴个税扣除? 参考制度文件:《陕财税[2015]1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陕财税〔2015〕10号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公车补贴”收入是属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公车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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