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分割单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单位租用办公室,产生的电费由出租方统一缴纳,出租方收取我单位电费是加价收取,同时开具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给我单位,请问我单位可以将这个电费分割单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电费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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