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22 00:00 来源:办公室
类 别:C
签发人:周彬县
陕税函〔2020〕90号
尊敬的杜家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引红济石”“引湑济黑”工程调水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和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分成的建议》(第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对于推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全民节约用水的作用日趋显现。
关于您提出的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就全省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调研,并就此事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反映。现行的《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纳税地点上,一般确定出水口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同时,在本省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决定。
“引汉济渭”与“南水北调”工程类似,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涉及跨流域调水,上游地区为保护水源地做出了很大牺牲。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水源调出地征收水资源税的征管难度较大:一方面难以准确确定取水量;另一方面难以确定取水用途,比如,下游取用水的用途有农业灌溉、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税率各不相同,税额难以确定。从目前其他试点的省份情况来看,尚没有在水源地征税的做法。因此,待“引汉济渭”工程完工后,仍将采用在调入地征收水资源税的现行办法。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建议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或税收分成等办法,保护水源所在地的利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