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伙食费用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7-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劳务费。但项目施工人员伙食费用系发票报销,直接由我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扣除。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由是否可以作为其扣除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