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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7-0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能,建筑服务能开3%专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发生符合以上简易征收的建筑服务,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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