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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7期)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7期)

发布时间:2022-05-30 10:02 来源: 纳税服务中心

1.特困行业企业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应如何申请办理?

答: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规定,“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各级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交纳房产税。

4.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热点专题之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二)

1.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2021年度汇算期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3.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您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您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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