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是否要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内容 近期收到县税务局要求,按《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3〕20号)文件,要求我司经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请明确我司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是否要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1.此文件为原地税文件,并且无法公开查询是否发布,是否仍有效力?2.收费站为高速公路附属机构设施,并且免费提供服务,非经营性质,是否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DXX20220600085 提交时间 2022-06-15 16:46:1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经电话询问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3〕20号)文件目前有效。
二、根据(陕财税〔2013〕20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对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服务区)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明确规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服务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规定:”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服务区)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于免费服务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27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