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
日期:2019-07-15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6号)规定,“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9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对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没有看到废止规定,请问这个文件是否有效?尽管这个198文件已经有新的文件代替了,但是这个文件解释的内容没有变化,因此按常规理解这个文件应该有效。请省税务局请示税务总局后予以答复。
答:国税函〔2008〕996号全文有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行有效的文件是财税〔2015〕78号,其中优惠目录中中对“废渣”的定义为,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其他废渣列举中不包含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两个文件实质上在明确其他废渣的内容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