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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有两个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25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各位家长大家好,秋季班语数各30次课,一周两次。咱班上课时间为周一和周四晚(5:30———8:40)

报名交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 陆婉利 6216   9112  0052   5900  。

有问题麻烦私信我谢谢理解配合。

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3、请教一下,我们员工工作餐是快餐公司配送的,对方开了一个餐钦管理费的专用发票?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理费这个内容对吗?二是这个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31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自然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12366为全省政策咨询平台,仅对涉税政策作出解答,无法查询公司是否按期申报。

   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业务,需开具“餐饮服务”的发票,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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