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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退还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缴纳耕地占用税是否退还的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2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收到陕西省林业厅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政策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恢复后能否返还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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