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物业是否要给我发票
回复日期:2019-11-2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取暖费,水费,停车费物业只给我收据,这样合适吗?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受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委托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①受托收费单位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纳税人受托使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开具给最终客户。
纳税人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的电力、天然气、暖气费用应按照转售货物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向业主或者其他客户转售暖气取得的收入,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供热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发票开具指南,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费、暖气等费用,符合代收转付行为,那么是由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行为,物业公司收取取暖费,停车费,水费,可以给您开具发票,如果拒不开具,您可以拨打12366举报或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因联系不到您,无法核实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将信息补充完整或致电12366具体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