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疑问
回复日期:2019-11-18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国令第691号对原条例的修改决定,第十条未提及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是否因为营改增后所有经济业务都缴纳增值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又提及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不是文件还没更新。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所称的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即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