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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发票信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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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发票信息填写

回复日期:2019-11-1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单位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纳税人经营实际,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栏次填写时暂按以下情形处理:受票方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必填,“开户行及账号”栏可选择填写,现金交易则可不填写。

   故如贵单位为企业性单位,取得的发票不符合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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