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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农副产品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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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农副产品进项抵扣

回复日期:2019-11-12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我们企业4月从一合作社购进农副产品,并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入农产品已使用,货款已转账支付。现对方税务局发现该合作社有问题,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能不能抵扣?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您正常业务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但对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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