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扣除
回复日期:2019-11-18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请问,陕西定边区域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定边税务局发票备注个税是按1%扣除,那么在吴起区域供的卫生服务,吴起税务局发票无备注按多少来代扣代缴个税,我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标准扣除个税还是按什么标准?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如果您是劳务报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预征,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