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电影放映行业给顾客优惠活动销售,优惠收不到款的部分做市场推广费,那边这部分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处理
回复日期:2019-11-0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我们是电影放映销售单位,现我们给顾客提供的免费观影或优惠票价观影销售存在以下疑问。业务描述:1、电影放映行业都会开展各类免费或优惠体验观影促销活动;2、针对促销免费观影,国家电影行业法规要求必须出票才能观影,且有最低限价规定(即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票价销售),所以电影促销活动必须按最低票价给观影者提供观影券,同时按给客户提供电影票面金额缴纳电影版权分账成本、电影专项基金,这样我们电影放映销售在税务系统也相应匹配的销售价格统计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不按出票金额确认销售,那么成本会倒挂;3、免费或优惠观影者的销售,我们按规定缴纳版权分账、专资、销售增值税,将免费或优惠收不到款的差额成本做放映市场推广费,因为这部分是给客户赠送或优惠,是没有收到钱销售成本费用。问题咨询: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政策:“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部分是给客户赠送或优惠是否可以按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对待,自己给自己开了发票,此部分就有了发票,也就不存在这部分促销市场推广费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发票了;2、如若按特殊情况下仅适用于农产品收购行为由于农民不配合,购买方即付款方可以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待,那么我们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是否也可以按此条款处理;3、同时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无资金流在税法上是否允许。盼回复,谢谢。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发票开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以,影院给顾客提供的免费观影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视同影院给顾客销售了电影放映服务,不属于自己购买影票邀请消费者来影城看电影。发票不能由电影院自行向电影院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所以,如果企业发生支出,并取得符合以上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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