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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依次扣减?关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实际操作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实际操作问题

提问时间:2019-12-18

回复时间:2019-12-2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根据财税【2019】21号和陕财税【2019】6号文件,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请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定额9000元/人的标准是否必须分摊到每个月进行扣除?还是可以在某一个月份一次性扣除呢?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按照文件为依次扣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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