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电费发票
提问时间:2019-12-17
回复时间:2019-12-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租了一个业主的客厅办公,现在老小区改造,电表全部归供电局管辖,由供电局开票,但是供电局说现在一表一户,只能开给业主。无法开具企业的发票,请问我们可以每月将电费款项给业主,业主给我们公司手写个收条并把供电局开给业主的发票复印一份,作为我们的费用正常列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的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情形应事先在物业进行备案登记,可由物业公司进行协调,由供电局将发票开具给承租单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