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带货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劳务报酬?
留言时间:2021-12-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薇娅事件的通报可以看到,税局的意思是带货属于劳务报酬,那同样的,明星代言广告、演出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仅凭其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认为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话我认为带货也可以被看做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其公司也需要经营,但是显而易见现在大多数通过经纪公司进行结算,从而定性为经营所得,如若不然的话艺人也没必要成立公司了。我想咨询一下这两者是否有本质区别,为何定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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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12-2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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