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按会计处理方法分摊扣除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
留言时间:2021-12-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总局领导:
根据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房地产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将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地上建筑面积在地上商品房之间进行分摊,非人防地下室(可售地下车位等)未分摊该成本。
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按会计处理方法分摊扣除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即:地下可售面积不分摊扣除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理由是:根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防空地下室面积是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确定的,非人防地下室本身已具有防空功能,应不属于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的受益对象。
要求房地产项目修建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是全国性政策,现各地对上述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烦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统一。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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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12-2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