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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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