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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2-01-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合同承租期内,出租房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1-0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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