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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因环保罚款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因环保罚款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享受污水处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受到环保处罚,根据财税[2015]73号文,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由即征即退项目转至一般项目申报,2018年因环保处罚期结束,一般项目中有进项留底税额,是否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是否有相应政策依据,具体如何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一般项目进项留抵税额能转至即征即退项目,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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