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8-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政府出让教育用地给企业自建学历教育制学校,可以参照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