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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为个人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7年22号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为个人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7年22号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7]22号,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将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1%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主要为个人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提供担保,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将两项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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