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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经营所得减除费用

09-29 经营所得减除费用 我要评论

经营所得减除费用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以上的意思是,如果取得了综合所得,就不能再扣减除费用6万元了吗?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只能扣1次6万元? 如果是可以自主决定哪项所得来扣除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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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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