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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同一法人代表拥有三家公司5年内偷税漏税达到三次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同一法人代表拥有三家公司5年内偷税漏税达到三次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同一法人代表拥有三家公司,5年内三家公司偷税漏税各一次累计达到三次,是否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法人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规定:“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单位),纳税人是否构成逃税罪及处罚需要司法部门进行判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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