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两个单位选择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在填写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时,选择任职受雇单位,2019年度共任职两个单位,但已缴纳税额发生在前单位,那退税申请时应该填写现在单位还是原单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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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