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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股东向银行借款用于企业利息税前扣除

关于股东向银行借款用于企业。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购房产时向股东借款500万,企业帐务上有体现其他应付款500万,但这500万是股东向银行借款来的,需要支付利息问1、企业是否可以用股东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回单直接税前列支财务费用。2、股东未从中获利,是否涉及交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对于股东具体情况不明晰,股东是否涉税需要根据股东具体情况及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判定,可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沟通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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