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在哪地 完税?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教: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在外区,现被投资企业分红,这个税是由被投资企业在外区代扣代缴?还是由合伙企业在自己所在地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