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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税的问题

09-29 股权转让个税 我要评论

关于股权转让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

股权转让问题.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需要遵照以上文件及相应条款进行税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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