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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因政府规划变更被等价置换所涉及增值税

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因政府规划变更被等价置换所涉及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规划变更,于2019年1月等价置换为另一宗土地。现在公司以该地块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请问,我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该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能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选择简易办法计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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