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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纳税主体的认定

09-29 纳税主体的认定 我要评论

纳税主体的认定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和他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合伙人包底给公司80万利润承包卖房。后来,合伙人卖掉了房子,向购房人承诺由他负担所有税费,我公司通过诉讼向合伙人拿到了80万元利润。现在,税务机关要征收该项目的各种税费。那么,纳税的主体应该是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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