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残保金账务处理问题
日期:2019-10-30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营改增之后,残保金计提和缴纳的账务处理是否变更为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又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故建议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