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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票款不一致,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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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203号

全文有效

2019.6.12

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2078658312)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期间取得南京惠斯益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1893382金额合计:61538.46元 税额合计:10461.54元 价税合计:72000元);于2015年2-3月期间取得南京鑫璟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2630264金额:45299.15元 税额:7700.85元 价税合计:53000元;发票号码:24274301金额:60854.71元 税额:10345.29元 价税合计:712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均已在取得发票当月申报认证抵扣,发票金额作为成本入账。经审批后核实你公司基本账户未发现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的资金支付记录,票货款不一致,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认证抵扣,作为成本入账。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宁国税(稽)协〔2017〕432号 协查编号:632014100170163)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宁国税(稽)协〔2017〕458号 协查编号:632014100170143)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3)《银行对账单》。

       综合上述,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转入生产成本,行为属偷税。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前述税收违法事实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2014年12月少缴增值税10461.54元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罚款10461.54元;

      2、对2014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2.31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一倍罚款732.31元;

      3、对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153.85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倍罚款计6153.85元。

      4、对2015年2月少缴增值税7700.85元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罚款7700.85元;

      5、对2015年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9.06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一倍罚款539.06元;

      6、对2015年3月少缴增值税10345.29元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罚款10345.29元;

      7、对2015年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4.17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一倍罚款724.17元;

      8、对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133.57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倍罚款计3133.57元。

      以上罚款合计39790.6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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