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联合体投标开票问题
日期:2019.7.26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谢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应符合据实开具原则,按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