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日期:2020.1.6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20]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蒋国平
执法部门: 【台州】台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与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签署技术开发合同9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金额为3639289.00元,后支付款项,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收取11%的开票费后将余款3278600.00元汇入你单位员工陈莉菲个人账户。你单位将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汇回的资金分别支付给9位专家劳务报酬共3278121.50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944998.88元。
上述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
对应扣未扣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249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