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影视制作合同是否按加工承揽合同交纳印花税
日期:2019-09-26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司经营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出品方委托我司进行影视制作,签订影视制作合同,请问需要交纳印花税吗?如果交纳是按加工承揽合同交纳吗?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