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
日期:2019-10-09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2004年由非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且改制时投资主体有变更,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名称一直没有变更。请问2019年办理产证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谢谢!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现行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反映涉及2004年改制情形,建议提供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