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屋改造房产税问题
日期:2019-10-14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房子系90年代建造,当时建造成本20万,2019年对房屋进行修缮,在装修期间房屋照常使用,并为进行大修理,也未改变房屋的状态,也不因本次装修就会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因现在物价上涨,修缮费用15万,那么发生的15万是否可以一次性入费用 还是应摊销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操作建议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