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140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4-26 17: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民建绍兴市委会:
贵单位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员会提交的第140号提案“关于绍兴物流业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建议”,我局十分重视,明确牵头领导及责任科室负责办理,并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和工作研究,同时还商请市邮政管理局提出会办意见,现就办理情况整理函告如下:
一、我市物流企业税收征管情况
对于物流企业,我局主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培育依法纳税环境,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托现有的网格化服务,面向众多的物流企业及时传递税收信息,并告知其应尽的义务与相关责任,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意识;同时积极构建融洽的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
(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利用现有工具和技术手段对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整理,建立数据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疑点数据,确保税收监管精准到位。发现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的,及时进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务政策;发现企业确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统计,我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19年全年累计销售额为164亿元,累计入库税额6.72亿元;2020年全年累计销售额为177亿元,累计入库税额5.36亿元。
二、积极推进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试点
(一)政策文件
2016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到2019年底,无车承运试点结束,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2017年的两则文件作废。
根据《暂行办法》,网络货运经营者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等线上服务能力。
(二)推行进度
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我局即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摸排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2019年《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我局又多次在全市范围内对物流企业进行摸排梳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辅导。市局则先后到绍兴港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步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走访、沟通。
目前,浙江金步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已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我市试点候选企业将资料报送浙江省税务局,我局正大力争取将这两家企业列为试点企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对新增的试点企业做好税收辅导和管理。在试点企业取得试点资格后,即对企业开展点对点培训辅导,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同时积极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换,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有问题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感谢贵单位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周越丰,电话:0575-85228067。
国家税务局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