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浙江12366中心: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09-29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2-03-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销售一套办公用房,实际销售价格12000元一平方,过户时增值税按13000元一平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12000元一平方还是按13000元一平方确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3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