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2019.4.1原16个点的税率改为13个点

浙江省税务局:2019.4.1原16个点的税率改为13个点

09-29 我要评论

浙江省税务局:2019.4.1原16个点的税率改为13个点

日期:2019-11-19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销售电梯单位2019.7.25开具一张供货发票,税点仍是16个点,请问这张发票购货单位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