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天猫商家对开具增值税发票设置前提条件
日期:2019-11-19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您好,
我于双十一期间在天猫某商家处购买了商品,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过天猫客服联系,天猫方面发送短信提醒我“商家明确表示可以开局增值税发票,但需在我收货确认后,并不需退换货的前提下,可以联系客服登记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想请问这一前提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分感谢!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