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留言时间:2021-11-1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为何要按批复时间征收?为何不按耕地占用税税法规定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1-1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