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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隐名股东股权转让

09-29 我要评论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0-01-0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隐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显名股东,获得溢价收入,显名股东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需要带什么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所需的具体资料建议与主管税务分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税乎网注:

假设场景为:A自然人出了100万给B自然人,由B自然人代A自然人购买并持有了甲公司的股权。一年后,该部分股权值120万。此时A与B解除代持,A以120万的价格将股权真正交易给B自然人持有,双方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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