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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捐赠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时,准予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时,准予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

留言时间:2019-12-2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向县级慈善总会(比如:缙云县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助学基金),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时,准予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执行的文件依据是什么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资格名单中没有规定过分支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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