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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肇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没有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纳税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建筑工程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252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5***252

法定代表人: 蔡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50525********39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2〕 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8月收到工程款没有开具发票,造成少缴应纳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8月收到怀集县紫龙帝景建设的工程进度款100,000.00元,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确认收入,存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说明,证明了你公司与华威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及收款情况,以及收款100,000.00元(含税)没有向华威公司开具发票做确认收入的帐务处理;(2)你公司与华威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及所涉公司帐务处理的凭证复印件,证明了签订工程合同涉及收付款项款项情况;(3)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与华威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及收付款项情况。(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中,你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款100,000.00元未开发票。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肇税一稽罚告〔2022〕14号)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你公司2021年6月竣工完成工程项目,没有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 经检查,发现2017年1月你公司与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和肇庆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公司”)签订“城投广场”项目西侧排水管道施工合同,该工程分为两段:城投公司和鸿伟公司各占一段,协议约定从2017年1月16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2月24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1,522,497.10元。2018年4月和6月,城投公司分两次向你公司转账600,000.00元,余115,000.00元未收,你公司确认项目部分收入,向城投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00,000.00元(含税);而鸿伟公司于2016年以借款名义分次向你公司的实际施工方转帐支付工程款项715,000.00元。该工程项目分段中,城投公司确认2021年4月已竣工,鸿伟公司确认2021年6月已竣工。至2022年4月,你公司对剩余的项目工程款仍未做帐务处理确认收入,金额共计830,000.00元(含税,其中:城投公司115,000.00元,鸿伟公司715,000.00元),造成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你公司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19年至2021年度少缴税款及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5.09%、0%、100%),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应纳税款84,813.32元(增值税76,788.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75.23元、企业所得税2,649.10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42,406.67元。

罚款金额(万元): 4.2406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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