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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一公司收款不开发票不报税被查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金汇城商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338015218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8015218

法定代表人: 曹顺青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0983********643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1〕 2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经检查发现,你单位董事长林利在2016年12月通过开具《收款收据》的形式向部分商铺的租赁客户收取租金,客户包括“吴强”、 “吕金红”等字样共36户,合计实现租赁业务收入3,000,120.00元(含税)。上述租金收入既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载入会计账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收入由林利收取现金,上述少申报的租金收入相应成本费用没有在账上列支,也没有发生退款。通过调查也确认了你单位的租赁业务真实存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少交增值税 142,86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143.1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4,285.89 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6,432.43元。

罚款金额(万元): 9.6432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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